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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大连市内住宅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公安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调整我市经营性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2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日)废止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大连市内住宅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大价发[2001]50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各物业管理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8号)文件规定,为了规范我市封闭住宅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现就我市住宅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经批准的封闭住宅区内的露天停车场,机动车每昼夜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轿车、小型客货车每辆5元;四吨以下中型车辆每辆6元;四吨以上客货车辆每辆8元;摩托车(含轻骑、助力车)每辆2元。连续停放超过4小时的,按昼夜停放标准收费;不足4小时的不收费。

  二、住宅区内地下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限价管理,经营单位可在限价标准范围内与车主协商议定具体收费标准。限价如下:

  1、机动车临时停车,每小时每辆3元,每昼夜每辆最高收费不得超过20元;按月租用车位者,每月每辆在200元至600元的范围内协商议定。

  2、摩托车(含轻骑、助力车)每日每辆收费2元。

  三、住宅区内车库出租收费标准由使用人与经营者协商议定。

  四、地下停车场停车位的出让价格由双方协商议定,出让后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

  五、住宅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住宅区机动车停车经营管理单位,必须到市物价局申请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六、住宅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须在机动车停放场所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举报电话,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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