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全面放开水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价发[2001]49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交通局,各有关港航单位: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交通厅转发《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全面放开水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辽价发[2001]4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1年5月1日水运价格放开后,各水运企业在调整运价前,要按规定提前向社会公布,并在调价前10个工作日内向省、市物价、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旅客票价内含3%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费和1元旅客港务费。
二、各水运企业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管理,规范价格行为,实行明码标价,为用户(旅客)提供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