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关于2004年度甘肃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通知
2004年度甘肃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结果经国家人事部门验收合格,并依照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88号)文件精神,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级各专业(除藏医中级外)各科目的合格标准均为60分(满分100分)。从2004年开始,不再另划省内合格线。
二、对于2003-2004连续两年滚动通过考试的考生,以卫生部核发的《2004年甘肃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滚动合格人员名单》(附件2)为准,携有关证件办理全国通用初、中级技术任职资格证。
三、对于2003年度和2004年度以不同档案号参加同一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连续两个年度内全部科目成绩合格者,可办理相应专业资格证。
四、2003年度和2004年度两年滚动通过考生,凡办证者需提供2003年度考试成绩单。(2003年度考生通过省内合格线,已办省内有效资格证的考生,无2003年成绩单者,以本文附件2合格名单为准。)
五、藏医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省合格标准为总分200分(满分400分)。
六、对于2004年度报考与2003年度同一主专业不同亚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亚专业资格证书。自2005年起,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不同亚专业考试的人员,其考试成绩不得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