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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执业医师及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发放及注册工作的意见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执业医师及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发放及注册工作的意见


  为了更好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医师、护士执业行为,加强医护人员执业许可管理,防范医疗纠纷,现将办理医师资格证及医师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师资格证书办理。各市、州、地卫生局(处)及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及要求及时进行医师资格证书的确认和发放工作,使我省参加全国执业医师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及时并尽早获得证书。凡1999-2002年参加全国执业医师考试成绩合格、至今尚未办理医师资格证并进行注册的人员,须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将情况汇总造册,并注明资格证未办原因,由各市、州、地卫生局(处)统一报省卫生厅医政处审核办理。2003 年执业医师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根据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下达的考试信息,由各市、州、地卫生局(处)统一造册,报省卫生厅医政处办理。成绩合格者持考试成绩单及时到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领取本人医师资格证书。

  二、医师执业注册及护士执业注册:各市、州、地卫生局(处)及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医师执业注册及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各市、州、地卫生局(处)及各有关单位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及程序实行执业医师(助理医师)统一审核注册,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医师执业证的制证工作按分级注册要求进行。属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人员,须在省卫生厅统一制证。应在各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由当地主管部门统一制证。

  根据国家卫生部、人事部《关于200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42号)文件精神,自2003年度起,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并合格者,同时取得从事护理岗位工作的准入资格。从2004年度起,凡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并合格的人员,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凡我省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并合格者,持国家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发放的合格成绩单或国家人事部颁发的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填写《首次护士注册申请表》,自2004年8月1日起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按规定程序由市、州、地卫生局(处)统一报省卫生厅医政处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予以注册。今后凡我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从业的执业医师(助理医师)、护士,必须申请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岗位工作。严禁未经注册许可,擅自使用非执业医师(助理医师)、护士或外省医师(助理医师)、护士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工作,一经发现,按非法行医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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