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医院违法采供血查处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各市、州、地卫生局(处),甘肃矿区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医院违法采供血查处情况的通报》(卫医发〔2004〕109号)转发你们,同时就加强我省血液管理工作,确保临床用血安全提出以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强化规范管理。采供血工作是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的大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识血液安全问题,严格采供血监督管理。各地要以《通报》查处的问题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规范管理,完善制度。加强采供血机构及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增强法律意识。
二、坚持整顿和建设并举,不断加强采供血机构的质量管理培训和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血站的服务项目。各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对照2003年底签订的《甘肃省采供血(浆)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书》内容,对辖区内的采供血机构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省卫生厅将于第三季度对全省的采供血机构的血液质量安全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达不到质量安全要求的将依法进行整顿。
三、加强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各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在6月底前对辖区各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整顿,特别是对血站覆盖不到的偏远地区医疗机构和基层血库的临床用血情况进行彻底清查。对未经许可擅自采集血液或不按规定进行献血员体检和血液检测、频繁采用的有关责任人坚决依法查处。
四、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无偿献血的宣传报道,普及无偿献血知识。进一步加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执法力度,积极推动无偿献血工作,禁止血液买卖。
五、加强培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各级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要定期对从事采供血(输血)业务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核。严格采供血机构上岗人员资格制度,对未通过国家采供血机构岗位培训考核的人员不得从事采供血岗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