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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地卫生局(处),甘肃矿区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兰州医学院第一、第二附属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4月22日,卫生部召开了全国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通报了北京市发生的1例非典疑似病例,并对当前全国非典防治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根据卫生部紧急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非典防治工作,思想不能麻痹、领导不能削弱、工作不能松懈。要按照《甘肃省

  2003-2004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完善防治工作预案。从即日起恢复非典疫情监测的“零报告”、“日报告”制度。

  二、各地特别是去年发生过疫情的地区要按照卫生部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的有关要求,加强疫情监测报告工作的领导,健全疫情监测报告体系,强化报告意识,提高疫情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前要重点做好医疗机构中流感样病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死亡病例的监测报告。从4月23日起,在按规定实行非典网络直报的同时,各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必须于每日10时前上报省卫生厅。各级医疗机构每日10时前要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本单位发生的死亡病例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入院诊断、死亡诊断、与传染病有关的诊断,以及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情况。

  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年底前要全部设立预防保健科和感染控制科,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疫情报告、预防保健和院内感染控制工作。要加强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配合,主动开展疫情搜索、流行病学调查,提高早期预警和快速反应能力。各地设立的预检分诊点、发热门诊、定点医院、后备医疗要切实发挥作用,落实有关规定,及时对发热病人进行检查和转诊治疗。

  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传染病疫情管理工作。要加强疫情的主动搜索,组织疫情搜索小组到本辖区医疗机构协助筛查可疑患者,指导医疗机构做好个人防护、消毒、医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对发热病人、密切接触者要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严格实施医学观察。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疫情报告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落实有关疫情报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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