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配套费的征收标准详见附表《莆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八、城市土地类别划分:一类区为城市规划区内比较繁华的地段;二类区为城市规划区内的一般地段;三类区为城市规划区的外缘地区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控制地区。
土地类别具体划分为:
(一)荔城、城厢二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1、中心规划市区(含荔城、城厢)为一类区
2、西天尾、华林开发区、黄石规划市区为二类区
3、规划区范围内的其他区域为三类区
(二)涵江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1、环城路以内区域为一类区(南至港头路、宫下路,北、东、西至环城路)
2、环城路以外的规划市区和高新技术园区为二类区
3、规划区范围内的其他区域为三类区
(三)秀屿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1、秀屿规划市区为一类区
2、忠门、东庄规划市区为二类区
3、规划区范围内的其他区域为三类区
(四)湄洲岛的湄洲大道、环岛路、兴岛路、兴业街、朝宫街两侧第一排为一类区,市政府命名的其他道路两侧第一排为二类区,其他区域为三类区。
(五)荔城、城厢、涵江、秀屿四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但在各建制镇规划区范围以内,土地类别由各区、镇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九、配套费执收单位必须到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福建省行政性收费统一票据》,所收资金按现行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级配套费收入的使用,由市建设局、规划局提出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由财政专户拨入城市建设资金专户,全额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实行上缴提留。
十、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票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