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配套费应一次性缴纳,由市、县、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荔城、城厢、涵江、秀屿区及湄洲岛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配套费,由市规划局收取,并全额转入市财政专户。配套费征收手续费按5%提取。
属于涵江区范围内的配套费,扣除应提取的征收手续费后,20%留给市本级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80%返回给涵江区用于城市建设;属于秀屿区、湄洲岛、黄石规划市区范围内的配套费,扣除应提取的征收手续费后,100%返回给秀屿区、湄洲岛、黄石镇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对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一律不含配套费,配套费单独征收,并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征收。实际容积率超过拍卖时确定额度的部分,应按规定补交。
本文件执行之日起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已含配套费的,由收费单位负责分离,将应缴配套费转入财政专户。
五、配套费免征、减征范围:
(一)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汽车站、火车站、排污和排涝泵站、公厕、垃圾转运站等建设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以及经市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科技馆、艺术馆、博物馆、文化馆、疗养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
(二)学校、医疗机构、科研、老人活动中心、社区活动中心、实验楼、学术交流中心、培训中心(上述只限政府投资,不含社会力量投资)等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兴建的非经营性项目,按现行标准的40%征收。
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配套费免征、减征,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各经济开发区(含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下同)的工业项目配套费免征、减征,由经济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自行审批,征收的配套费全额返回直接用于经济开发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经济开发区以外属于鼓励、扶持的工业项目,经市政府审批后可减半征收。
除上述减免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减免配套费。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项目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补交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