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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创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三年滚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加强监管保护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成功后,市政府或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制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等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产品,要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范围、生产数量、从原材料到销售各环节的质量以及专用标志的印刷、使用等实施有效监控,确保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2006年莆田市创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序时进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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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             工 作 要 求             │ 时限要求 │
│ 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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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发│1)质监部门向当地政府(市政府、秀屿区政府)宣传,积极争取当地 │ 4-7月  │
│动阶段│政府理解和支持。                       │     │
│   │2)质监部门走访行业部门、相关技术推广部门、行业协会、龙头企业 │     │
│   │和有关专家,宣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作用和争创工作的意义,取│     │
│   │得他们的支持与配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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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前│1)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会议纪要,南日鲍鱼作为本年度申报工作的重 │  8月  │
│期准备│点,秀屿区成立南日鲍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指定│     │
│工作 │南日鲍鱼协会及南日镇具体负责申报工作),并报省质监局批准;  │     │
│   │2)秀屿区财政拨付专款,用以申报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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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调│申请机构开展相关的资源调查,集中表现在:           │  8月  │
│查阶段│1)拟保护区范围;                       │     │
│   │2)产品地理特征(含历史、文化情况);             │     │
│   │3)产品的质量特色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     │
│   │4)产品目前产量、产值及销售情况;               │     │
│   │5)产品的知名度及有无被假冒;                 │     │
│   │6)历史渊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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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制│市海洋与渔业局与市质监局协助申请机构制定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  9月  │
│ 定 │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及南日鲍鱼产│     │
│   │品标准草案(省地方标准),报省质监局审批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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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初│1)申请机构提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及相关资料,经省质监局初审 │ 9-11月 │
│审和受│同意后,向国家质监总局科技司推荐并提交初审意见;       │     │
│理阶段│2)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     │
│   │3)专家委员会初审;                      │     │
│   │4)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受理公告(二个月);            │     │
│   │5)若有异议,申请机构要作出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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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批│1)2个月异议期后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审查会;         │  12月  │
│准阶段│2)地方政府领导作地理标志产品陈述报告,通过专家审查后发布批准 │     │
│   │公告;                            │     │
│   │3)颁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批准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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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阶│1)秀屿区制定南日鲍鱼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2007年1月 │
│段和年│2)生产者向申请机构和市质监局提出使用专用标志申请,提交相关材 │     │
│度工作│料,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注册登记;             │     │
│ 小结 │3)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南日鲍鱼地理标志产品实行保护;      │     │
│   │4)对本年度南日鲍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工作进行小结,以取得正 │     │
│   │反方向的教训,扬长避短,发挥优势,为下阶段申报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
│   │;                              │     │
│   │5)拟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2007年工作序时进度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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