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监管保护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成功后,市政府或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制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等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产品,要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范围、生产数量、从原材料到销售各环节的质量以及专用标志的印刷、使用等实施有效监控,确保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2006年莆田市创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序时进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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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 工 作 要 求 │ 时限要求 │
│ 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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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发│1)质监部门向当地政府(市政府、秀屿区政府)宣传,积极争取当地 │ 4-7月 │
│动阶段│政府理解和支持。 │ │
│ │2)质监部门走访行业部门、相关技术推广部门、行业协会、龙头企业 │ │
│ │和有关专家,宣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作用和争创工作的意义,取│ │
│ │得他们的支持与配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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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前│1)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会议纪要,南日鲍鱼作为本年度申报工作的重 │ 8月 │
│期准备│点,秀屿区成立南日鲍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指定│ │
│工作 │南日鲍鱼协会及南日镇具体负责申报工作),并报省质监局批准; │ │
│ │2)秀屿区财政拨付专款,用以申报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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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调│申请机构开展相关的资源调查,集中表现在: │ 8月 │
│查阶段│1)拟保护区范围; │ │
│ │2)产品地理特征(含历史、文化情况); │ │
│ │3)产品的质量特色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 │
│ │4)产品目前产量、产值及销售情况; │ │
│ │5)产品的知名度及有无被假冒; │ │
│ │6)历史渊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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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制│市海洋与渔业局与市质监局协助申请机构制定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 9月 │
│ 定 │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及南日鲍鱼产│ │
│ │品标准草案(省地方标准),报省质监局审批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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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初│1)申请机构提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及相关资料,经省质监局初审 │ 9-11月 │
│审和受│同意后,向国家质监总局科技司推荐并提交初审意见; │ │
│理阶段│2)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 │
│ │3)专家委员会初审; │ │
│ │4)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受理公告(二个月); │ │
│ │5)若有异议,申请机构要作出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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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批│1)2个月异议期后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审查会; │ 12月 │
│准阶段│2)地方政府领导作地理标志产品陈述报告,通过专家审查后发布批准 │ │
│ │公告; │ │
│ │3)颁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批准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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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阶│1)秀屿区制定南日鲍鱼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2007年1月 │
│段和年│2)生产者向申请机构和市质监局提出使用专用标志申请,提交相关材 │ │
│度工作│料,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注册登记; │ │
│ 小结 │3)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南日鲍鱼地理标志产品实行保护; │ │
│ │4)对本年度南日鲍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工作进行小结,以取得正 │ │
│ │反方向的教训,扬长避短,发挥优势,为下阶段申报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
│ │; │ │
│ │5)拟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2007年工作序时进度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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