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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甘政发[2007]8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精神,切实做好全省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物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做好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对于进一步查清我省文物资源,为文物事业的发展提供科学依据,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整体水平,加快建设特色文化大省步伐,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文物普查的范围、内容及时间。

  第三次文物普查范围为我省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内容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通过普查,掌握不可移动文物及环境的基本情况、保存状况、环境现状及其变化情况。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公布重要不可移动文物的相应保护级别。

  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普查工作从2007年10月开始,至2011年12月结束。共分3个阶段进行:2007年10月为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成立各级普查机构,制定普查实施方案,落实普查工作启动经费,配置设备,开展培训,搞好试点工作。2007年12月至2009年12月为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为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整理、汇总调查资料,建设数据库,公布普查成果。

  三、文物普查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已成立甘肃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全省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结合当地文物资源分布实际情况,组建普查队伍,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并报甘肃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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