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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医疗机构新聘人员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定期到农村服务的规定》的通知


  (二)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新聘医师定期到农村服务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新聘医师定期到农村服务的计划和方案。

  (三)被确定受援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协调实施县乡医疗单位的受援需求和计划,组织对到农村服务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评工作。

  (四)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县乡医疗卫生单位受援方案,上报省卫生厅审核确定。

  五、服务人员的派遣与管理

  (一)工作计划的制定

  1.各市(州)、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年度计划,明确受援单位,落实受援单位的工作需求和派出单位派遣计划。

  2.派出单位在制定具体的派遣计划之前,应主动与有关市(州)、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受援单位取得联系,了解人员需求情况,根据市(州)、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年度计划,协商派遣计划,落实服务人员。具体派出时间由派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一般每年可派遣1-2批。

  (二)服务人员的管理

  1.服务人员由派出单位和受援单位共同管理,以受援单位管理为主,按受援单位在岗职工进行管理。受援单位应对到农村定期服务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帮助服务人员开展工作。

  2.派出单位和受援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签订到农村定期服务责任书,制定工作任务和目标。派出单位与服务人员也要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方式、时间。

  3.派出单位应当保留到农村服务人员的岗位、职务。完成到农村服务任务后,应及时安排工作。

  4.服务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严守受援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全心全意为受援地区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禁止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非法向患者索要钱、物,禁止利用工作关系牟取私利。

  5.服务人员的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到农村服务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各项待遇由派出单位负责,与本单位原科室同职务人员同等待遇。服务人员在农村服务期间,由派出单位给予每人每天给予10元标准的生活补助,并报销二次往返交通费(不含分次派出)。

  六、考核与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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