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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医疗机构新聘人员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定期到农村服务的规定》的通知


  城市新聘医师定期到农村服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普及防病知识,开展健康教育。

  (二)充分发挥城市医疗卫生人员专业技术优势,帮助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适宜新技术、新项目、新业务,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卫生服务需求。

  (三)帮助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培养技术骨干,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医学理论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管理水平。

  (四)为城市医疗卫生人员提供了解农村卫生条件和农民群众卫生状况的机会,有利于丰富阅历,提高自身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二、选派对象

  我省城市新聘医师定期到农村服务的选派范围和对象是省、市(州)、县政府举办的和大型国有企业所属的城市二、三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以及疾病控制机构工作的下列人员:

  已取得临床、口腔、公共卫生、中医执业医师证书,并被所在单位聘任在医师岗位工作满3年,尚未晋升主治(管)医师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对未完成到农村定期服务一年的人员,不得聘任主治(管)医师资格。

  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或其他高层次的人员,到农村定期服务的时间可放宽到晋升副主任医师资格之前。未完成到农村定期服务任务的人员,不得晋升副主任医师资格。

  三、关于服务期限的计算

  (一) 选派对象应当在农村服务一年。

  (二)定期到农村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一次性完成定期服务任务。如有特殊情况,最多分三次完成,但其中至少有一次不应少于半年时间。

  (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同完成到农村服务一年的任务。

  1.作为扶贫队员,参加扶贫工作一年以上的;

  2.工作后已下基层一年以上的;

  3.参加巡回医疗、卫生下乡、基层流行病调查和疫情控制及卫生监督、对口支援县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工作,或在市、县教学基地承担教学任务,经所在单位证明和核实,累计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四、组织管理

  (一)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城市新聘医师定期到农村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抽查;制定和实施省级医疗机构新聘医师定期到农村服务的计划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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