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医疗机构新聘人员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定期到农村服务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人事局(职改办),甘肃矿区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中央在甘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卫生部、
人事部《关于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新聘人员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定期到农村服务的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4]115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我省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积极开展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新聘人员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定期到农村卫生机构服务工作,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锻炼城市大中型医疗卫生专业人才队伍。我们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新聘人员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定期到农村服务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卫生厅
甘肃省人事厅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城市医疗机构新聘人员取得
医师执业证书后定期到农村服务的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卫生部、
人事部《关于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新聘人员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定期到农村服务的规定》(卫人发[2004]115号),为加快我省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积极开展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新聘人员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定期到农村卫生机构服务工作(以下简称城市新聘医师定期到农村服务工作),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锻炼城市大中型医疗卫生专业人才队伍,结合我省农村卫生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任务
城市新聘医师定期到农村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新时期卫生工作总方针,引导城市年轻医务工作者到农村服务,牢固树立为广大农民服务的观念,切实提高城乡卫生技术人员综合素质,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积极推进城市与农村卫生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优化城乡医疗卫生人员结构,提高城乡医疗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