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保障组:省卫生厅牵头负责,省有关单位参与。
通信保障组:省通信管理局牵头,省有关单位参与。
灾情统计组:省三防办为组长单位,省民政厅为副组长单位。
资料综合组:省三防办牵头负责。
防汛值勤组:省三防办牵头负责。
各应急临时工作小组实行24小时值班。
9.1.2 各部门职责分工
9.1.2.1 省应急办
(1)负责全省防洪Ⅰ级应急响应指挥的综合协调工作。
(2)督促指导省防总有关单位做好全省防洪Ⅱ级应急响应。
9.1.2.2 省三防办
(1)收集整理水雨情、险情、灾情,及时向国家防总、省应急办报告,并通报省防总各成员单位。
(2)执行省防总的决策,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督查、反馈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重要指示和省防总各项决定的落实情况。
(3)负责省防总领导与各应急临时工作小组之间的联络以及各小组之间的协调。
9.1.2.3 省军区
(1)应省防总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请求,协调部署驻粤解放军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指定时间内赴指定地点部署就位,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2)每日20时前向省防总通报各部队投入兵力、部署和运作情况。
(3)根据省防总的申请,按有关规定向上级请示调用海空军的飞机、舰船。
9.1.2.4 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全省抗洪抢险救灾宣传报道。
9.1.2.5 省水利厅
(1)协助省防总进行防洪调度,提供防洪工程抢险技术指导。
(2)派出技术指导小组协助地方抗洪抢险。
(3)加强对直属和重点工程的监控、防护和调度。
(4)及时掌握重点防洪水利工程的运行状况,每日20时前向省防总报告。
9.1.2.6 省水文局
(1)滚动预报发洪水流域主要江河各控制站水位流量过程,并向各级防汛部门报送预报结果。
(2)每两小时报告一次主要控制站点实时水位流量以及降雨情况。
(3)每4小时对最新的洪水水情作出综合分析。
(4)参与三防指挥部门对江河水情的研究会商工作。
9.1.2.7 省气象局每3小时报告一次降雨情况和天气预报,必要时对特定区域天气加密预报。
9.1.2.8 省武警总队
(1)部署所属部队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2)必要时组织预备队增援重灾区,协助地方政府救援受困群众。
(3)每日20时前向省防总通报投入兵力和运作情况。
9.1.2.9 省交通厅
(1)指导、协调灾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保障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
(2)根据省防总的部署,保障抗洪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的紧急运输工作。
(3)指导、协调各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
9.1.2.10 省海事局
(1)组织、指导各地海事部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2)按省防总的指令,及时实施有关河道的封航工作。
9.1.2.11 省公安厅
(1)指导各地公安机关维持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2)警务飞行队紧急待命。
(3)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公安机关保障运载抢险队伍、物资车辆优先通行。
(4)指挥、协调受灾地区公安机关协助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
9.1.2.12 省财政厅
(1)统筹安排和及时拨付省级救灾补助资金,监督资金及时到位和使用。
(2)必要时会同其他部门向财政部等中央有关部委报告灾情,争取中央支持。
9.1.2.13 省民政厅
(1)组织协调各地紧急安置和救济灾民,确保灾民有饭吃、有地方住、有水喝、有衣服穿,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
(2)收集、核实有关灾情,并及时向省防总汇报。
9.1.2.14 省卫生厅
(1)及时组织省级医疗防疫队伍赶赴重灾区和抗洪抢险一线救治伤病人员,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2)指导、协调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开展急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9.1.2.15 省国土资源厅
(1)对山洪灾害引发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进行指导。
(2)掌握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险情及处理动态,及时向省防总报告。
(3)指挥、协调受灾地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转移安置地质灾害危险区人员。
9.1.2.16 省经贸委
(1)协调电力部门保障防洪抢险所需电力的供应。
(2)根据省防总的指令,及时组织调配有关防汛抢险物资。
9.1.2.17 省建设厅
(1)组织、协调受灾地区建设部门做好应急供水工作。
(2)指挥、协调受灾地区建设部门组织危房排查和人员的撤离。
9.1.2.18 省通信管理局组织防汛应急机动通信设备和队伍赶赴抗洪抢险现场,保障省与地级以上市和重要县(市、区)防汛等重要部门的通信。
9.1.2.19 省教育厅指挥、协调受灾地区教育部门组织洪区及危险地区师生的安全转移。
9.1.2.20 省发展改革委
(1)根据省防总的指令,牵头负责防汛抢险物资保障工作。
(2)组织、协调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9.1.2.21 省信息产业厅
(1)保障三防重要业务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加强无线电频率干扰防范并及时查处出现的频率干扰。
(2)在有需要时调用应急无线电频率,以应对三防突发事件对通信保障的需求。
9.1.2.22 粤电集团公司
(1)加强所辖工程的巡查防护,及时向省防总报告险情。
(2)执行省防总下达的调度指令,按省防总的要求报告水库的运行情况。
9.1.2.23 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按省防总的指令提供相关站点潮位资料。
9.1.2.24 民航中南管理局
(1)保障各有关航空设施的防洪安全。
(2)根据省防总的指令,保障抗洪指挥人员和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
9.1.2.25 省级新闻单位
(1)省电视台、电台收到省政府发布的Ⅰ级应急响应或紧急防洪令后30分钟内向公众播发;收到省防总发布的Ⅱ级应急响应后1小时内向公众播发。
(2)及时播发有关暴雨洪水警报。
(3)播发省防总的汛情通报和有关防洪部署。
(4)宣传报道防汛抢险救灾的先进事迹和各地、各部门的重要抗洪动态。
9.1.2.26 广东电网公司负责提供防洪抢险及排洪设施的用电需要,保障电力设施安全。
9.1.2.27 广铁集团公司
(1)保障洪区沿线铁路的安全。
(2)根据指挥部的部署,保障抗洪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紧急运输。
(3)加强洪区铁路沿线的巡查,及时向省防总、省应急办报告险情、灾情及隐患。
9.1.2.28 省物资集团根据省防总的指令,及时组织调配有关防汛抢险物资。
9.2 防洪Ⅲ级应急响应指挥协调各应急临时工作小组职责分工
9.2.1 省防总设立如下应急临时工作小组:宣传报道组:省委宣传部为组长单位,省水利厅为副组长单位。
水文气象组:省水文局、气象局牵头负责。
技术指导组:省水利厅牵头负责,省有关单位参与。
防洪调度组:省水利厅总工程师担任组长,省三防办常务副主任为副组长,省防总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和专家参与。
9.2.2 各部门职责分工
9.2.2.1 省三防办
(1)收集整理水雨情、险情、灾情,及时向国家防总、省应急办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执行指挥部的决策,做好上传下达,督查、反馈指挥部各项决定的落实情况。
(3)负责指挥部领导与各小组之间的联络以及各小组之间的协调。
9.2.2.2 省水利厅
(1)协助省防总进行防洪调度,提供防洪工程抢险技术指导。
(2)派出技术指导小组协助地方抗洪抢险。
(3)加强对直属和重点工程的监控、防护和调度。
(4)及时掌握重点防洪水利工程的运行状况,每日20时向省防总报告。
9.2.2.3 省水文局
(1)滚动预报发洪水流域主要江河各控制站水位流量过程,并向各级防汛部门报送预报结果。
(2)及时报送主要控制站点实时水位流量以及降雨情况。
(3)对最新的水情作出综合分析。
(4)参与三防指挥部门对江河水情的研究会商工作。
9.2.2.4 省气象局每6小时报告一次降雨情况,每12小时报送天气预报,必要时对特定区域天气加密预报。
9.2.2.5 省交通厅
(1)指导、协调受灾地区交通部门保障抗洪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的紧急运输工作。
(2)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
9.2.2.6 省海事局
(1)指导、协调受灾地区海事部门负责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2)按省防总的指令,及时实施有关河道的封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