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西江(广东境内)、北江、东江、韩江支流及其他中小河流(流域面积大于2000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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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测的洪水标准 │ 水情的报告和预报发布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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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于5年一遇 │每12小时报告一次水情和洪水预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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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年~10年一遇 │每12小时或6小时(流域较小或情况变化较快时)报告一次水情,每1│
│ │2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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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年~20年一遇 │每6小时或3小时(流域较小或情况变化较快时)报告一次水情,每12│
│ │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或视洪水变化情况加密洪水预报的频次 │
├─────────┼──────────────────────────────┤
│ 预测的洪水标准 │ 水情的报告和预报发布时限 │
├─────────┼──────────────────────────────┤
│ 20年~50年一遇 │每3小时或两小时(流域较小或情况变化较快时)报告一次水情,每1│
│ │2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或视洪水变化情况加密洪水预报的频次 │
├─────────┼──────────────────────────────┤
│ 50年一遇以上 │每3小时或1小时(流域较小或情况变化较快时)报告一次水情,每12│
│ │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或视洪水变化情况加密洪水预报的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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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流域面积小于2000平方公里的重要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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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测的洪水标准 │ 水情的报告和预报发布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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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于5年一遇 │每12小时报告一次水情 │
├─────────┼──────────────────────────────┤
│ 5年~10年一遇 │每12小时或6小时(流域较小或情况变化较快时)报告一次水情每6小│
│ │时或3小时(流域较小或情况变化较快时)报告一次水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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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年~20年一遇 │每3小时或两小时(流域较小或情况变化较快时)报告一次水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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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年~50年一遇 │每4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情况,每12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或视洪水变 │
│ │化情况加密洪水预报的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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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年一遇以上 │每3小时或1小时(流域较小或情况变化较快时)报告一次水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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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工程信息
3.1.2.1 堤防信息
(1)主要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防护面积达万亩以上的堤防及其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三防指挥部门。发生洪水地区的市三防指挥部应在每天20时前向省防总报告工程防守和出险情况;大江大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出现重大险情的,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省防总。
(2)防护面积达万亩以上堤防或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重大险情,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及时通知可能受影响区域相关管理部门,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三防指挥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除险情况、抢护方案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等。
3.1.2.2 水库工程信息
(1)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的监测,按照有管辖权的三防指挥部门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进行调度,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三防指挥部门报告工程运行状况。大、中型水库、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1小时内报告省防总。
(2)水库出现较大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按水库防洪预案及时向下游发布预警信息,迅速处置险情,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三防指挥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险情情况、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等。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溃坝时,应及时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后续工作的开展以及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涝灾情信息
3.1.3.1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3.1.3.2 洪涝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同级三防指挥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各级三防指挥部门要尽快按照有关规定和《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要求,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三防指挥部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对于重大灾情,各地级以上市三防指挥部应在灾害发生后两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告省防总,并续报灾情核实、处置等情况,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1.4 旱情信息
3.1.4.1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群众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3.1.4.2 各级三防指挥部门应及时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受旱情况。
3.2 预警报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3.2.1.1 组织准备。构建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监测网络,落实防汛责任人、抢险队伍和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2.1.2 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包括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3.2.1.3 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河道、水库和城市防洪预案、台风暴潮防御预案、蓄滞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抗旱预案以及防御热带气旋预案等;研究制订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以及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对江河堤防的险工险段,还要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3.2.1.4 物资准备。按照不低于国家防汛物资储备的标准,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及抢险物资和设备。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机动抢险物资和设备,以备急需。
3.2.1.5 通信准备。充分利用公用通信网络,确保防汛通信专网、蓄滞洪区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3.2.1.6 防汛抗旱检查。各地应在汛前、汛后或预报旱情时,开展以组织、工程、预案、物资、通信为主要内容的防汛抗旱检查,及时发现薄弱环节,限时整改。
3.2.1.7 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工程监管,对在江河、湖泊、水库、滩涂、人工水道、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按规定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排涝、防旱的项目,依法查处。
3.2.2 江河洪水预警
3.2.2.1 各级水文部门负责洪水的预报监测工作。当监测发现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应及时向各级三防指挥部门报告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未来洪水趋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3.2.2.2 各级三防指挥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2.2.3 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抢险救灾提供科学依据。
3.2.3 干旱灾害预警
3.2.3.1 各级气象、水文、农业部门负责干旱灾害的预报监测工作。依据江河来水量、水库的可用水量、连续无透雨日数、受旱面积等主要指标,并考虑降雨量距平率、土壤相对湿度等参考指标,经综合分析论证后判定。
3.2.3.2 省水文局负责于每月的3日、13日、23日向省防总上报《工程蓄水情况统计表》、各主要取水口的取水量及水质状况;每月5日前报送主要站点的地下水水位、主要断面的水质状况,并以旬月简报形式分析干旱形势;遇特殊情况应根据上级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