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卫生局转发省卫生厅、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对全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行风建设进行检查的通知
(甬卫发〔2007〕147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单位:
现将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对全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行风建设进行检查的通知》(浙卫发〔2007〕30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望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对照五项检查内容开展一次自查活动,通过查漏补缺,抓紧建立健全行风建设的组织、制度及台帐资料,做好接受抽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指导所属县级医疗机构落实《通知》精神,有重点地进行督促检查,全面掌握本地区行风建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