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两种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由“两种养老保险”分别按规定发放养老保险金;只符合一种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该养老保险规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另一种则一次性退回个人账户本金及收益,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不符合享受“两种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可由本人选择保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继续缴费达15年后,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或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只按个人账户总额除以全国60周岁以上人口平均寿命,按月发放养老保险金,直至个人账户发完为止。
十、风险准备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和防范应对支付风险,各地可根据实际,按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当年征收总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地方统筹准备金,用于解决年度待遇调整的支出和承担长寿风险。地方统筹准备金的设立,按照“谁统筹、谁设立”的原则,由统筹地区同级政府决定,所需资金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统筹安排。当地方统筹准备金积累额达到上年征收总额的20%时,当年可不再注入准备金;当地方统筹准备金积累额低于上年征收总额的10%时,可再注入准备金。
十一、实施要求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是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全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基础上,经济发达地区要全面建立农民养老保障制度;较发达地区要选择条件具备的县(市、区)开展试点,逐步建立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欠发达地区要选择有条件的镇(乡),探索建立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确保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原已出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或已开展有关工作的地方,要根据本意见精神进行规范和完善;尚未出台实施办法的地方,要结合实际,根据本意见精神制订实施办法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动员被征地农民积极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要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各级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地税、农业、建设等部门,要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层层落实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都纳入基本养老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