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应坚持以支定收、自求平衡,按照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合理负担的原则筹集费用,个人按一定比例缴纳,其余部分由集体缴纳和当地政府补助。其中,个人领取的征地安置补偿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分配收益、集体经济股权分红等应优先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部分,以上收入不足以抵缴的,也可以用个人的其他收入缴纳。集体承担部分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从征地补偿费和规定比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或集体资产经营收益中列支。政府补助部分,可以从当地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

  六、领取条件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且缴费累计达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由个人选择延缴5年或10年至满15年以上,或以趸缴方式一次性缴纳由本人和集体应缴纳的5年或10年费用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由个人选择不再继续缴费,按个人账户余额除以全国60周岁以上人口平均寿命,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直至个人账户发完为止。

  七、基金征收和管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机构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每位参保者建立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与城镇社会保险基金分设账户,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各级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八、统筹方式与主管部门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原则上实行县(市、区)级统筹,各地要抓紧研究制订逐步实行市级统筹的具体办法,积极推进市级统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工作。

  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和衔接

  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在条件成熟时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整合为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在城镇实现就业的,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得同时参加两种养老保险。已按当地规定参加村(居)委会干部养老保险的人员,也可自愿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得同时参加两种养老保险。在全部缴费期间的不同时段,分别参加了城镇职工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以下简称“两种养老保险”),区别参保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