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方式
对被征地农民,按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保障方式。
(一)积极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16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为培训就业的重点对象。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城镇失业登记管理制度,享受与城镇居民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关培训扶持政策,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中符合培训准入条件的农村青年,统一纳入“广东省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和职业技能培训就业计划,开展实用性职业技能培训,促使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在劳动年龄段内尚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可享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并按自愿原则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年满35周岁以上59周岁以下、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补助保障范围,对其按月发放“老年生活津贴”直至终老。发放“老年生活津贴”所需资金,从依法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符合领取“老年生活津贴”条件的,也可以由本人选择以趸缴的方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账户规模与待遇水平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规模依据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和我国60周岁以上人口的平均寿命确定,并与当地经济发展和承受能力相适应。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本息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基本养老金月标准,以我国60周岁以上人口的平均寿命为基础,将个人账户本金和收益总额按月分摊确定,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地可以根据预定的待遇标准推算出相应的缴费水平。
“老年生活津贴”标准应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集体经济为个人缴纳的费用和当地政府给予个人补助的标准之和大体相当。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要简明易懂。基本养老金和“老年生活津贴”按月发放,直至终老。
五、费用分担与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