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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7〕9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建立基本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精神的重要内容,是解除被征地农民后顾之忧,维护其合法权益,有效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精神,现就做好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缴费及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和比例,使农民能缴得起费,待遇能保基本生活,基金能收支平衡。

  (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

  (三)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个人多缴费多享受待遇,不缴费不享受待遇。

  (四)低起点、广覆盖、多层次的原则。

  (五)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与城镇社会保险制度双轨运行,相互对接和逐步并轨的原则。

  (六)按不同年龄段分别实行就业保障、养老保险和福利保障的原则。

  二、保障对象

  本意见所指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和个人依法给予补偿和安置的法律行为。

  本意见所指被征地农民是指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包括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和城市规划区外被征地农民,即在城市规划区内(含县城、镇政府所在地)因征地失去1/2以上农用地的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外经征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1/3的人员。   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具体名单,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由村委会报镇(乡)人民政府核准并公示7天后,报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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