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农办、市工商局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工作的通知
(市农办[2007]117号)
各区、县(市) 农办,工商分局:
为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登记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登记依据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国务院498号令《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和《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格式规范》。
二、登记申请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的规定,向所在区、县(市)工商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具体相关要求为:
1、成员结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五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