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莆政办[2006]2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闽政[2006]34号)、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莆田市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复函》(闽农改[2006]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市政府同意,现将《莆田市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是切实减轻农工负担,进一步发挥国有农场作用,促进国有农场改革、发展和稳定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事关广大农工的切身利益和新农村建设大局。各县(区)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认真组织实施。在落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同时,要全面完成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加大对公益事业的投入等相关配套措施,努力实现“三个确保”,即确保将农工较重负担减下来,确保农工负担减轻后不反弹,确保国有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正确处理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指导协调,及时化解矛盾;要加强监督检查,完善农工负担监督机制,有效治理各种乱收费,防止农工负担反弹,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莆田市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闽政[2006]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消除束缚农场发展的体制障碍,规范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场职工(以下简称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工负担,推动我市国有农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促进湄州湾港口城市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政策、规范分配的原则,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规定,规范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合理核定农工负担,切实保障农工合法权益。坚持各负其责、适当补助的原则,按隶属关系,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为主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农场由于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收入,由省财政按全省统一补助办法予以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