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新疆建设网、报刊等新闻载体,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三)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代表举行座谈会、听证会;
(四)其他适当方式。
第十条 公开政务信息不得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费用,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后,发现存在错误的,有关处室和单位应当及时更正。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不属于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与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要求公开的申请。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有关信息,应当向建设厅提交下列资料: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申请公开的理由。
第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影响第三人权益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第三人同意公开的书面意见,或者由厅机关经办处室或单位书面征询第三人的意见。未经第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公开。
第十五条 厅办公室收到申请的,应当在2日内批转给有关处室或单位办理;处室和单位直接收到申请或者接到办公室批转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15日内予以答复,征询第三人意见时间另行计算:
(一)属于公开范围并且已经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该信息没有向社会公众公开,但确实涉及申请人自身利益关系的,应当以纸质或者电子版本方式向申请人提供信息;
(三)属于不得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不属于建设厅职责范围或者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或理由不充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充说明。
第十六条 申请人到厅机关提出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按照本规程第十五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