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推广应用新技术和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八)厅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内容、依据、条件、申请书格式、申请材料目录、批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数量、办理机构、办理地址、联系方式、办理结果、监督电话以及救济途径;
(九)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标准和收费部门、监督举报电话;
(十)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情况;
(十一)建筑行业劳保统筹费收缴、拨付、使用、管理情况;
(十二)建设活动行为主体监督检查情况和违法行为处理结果;
(十三)由建设厅牵头组织调查的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年度分析报告;
(十四)建设厅负责组织和实施的评奖、评优条件、标准、程序和结果;
(十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的公务员招聘、录用事项,建筑工程初、中、高级和房地产经济高级职称评审的有关事项;
(十六)信访和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的办理部门、联系方式、工作程序和处理结果;
(十七)其他应当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六条 本规程第五条规定公开的政务信息由厅机关相关处室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公开,业务处室和单位的政务信息应当经厅办公室审核确定后,在10日内予以公开。
第七条 本规程第五条规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新疆建设网上公开,并可根据政务信息的内容和特点,同时选择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
(一)新疆日报、新疆经济报、西部建设报;
(二)广播、电视;
(三)新闻发布会;
(四)厅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公告栏、电子触摸屏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公开的信息在其有效期内应当持续保存。新疆建设网上公开的信息应当方便社会公众浏览、检索、下载、打印和在其他信息终端显示。
第八条 政务信息的公开内容以厅机关最后形成的决议、决定、文件、公告等为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定额,以法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起草和修改法规、规章,制定建设厅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审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以及作出与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