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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规程》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规程》的通知
(新建法[2005]10号)


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

  为规范建设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建设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规程

二○○六年一月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机关
政务公开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机关廉政勤政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建设厅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务信息的活动。
  建设厅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建设厅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实施政务公开的内容、方式、程序和对政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当事人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厅机关及事业单位应当对下列政务信息主动公开:
  (一)建设厅和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能范围;
  (二)由建设厅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建设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具体执行问题有关请示的答复;
  (三)建设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
  (四)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情况及审查审批结果;
  (五)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化先进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先进城市等评审条件、标准、程序和结果;
  (六)城乡规划与建设、工程建设、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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