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莆政办〔2006〕2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和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意见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2006年12月6日)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92]财政综字第172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综[2005]20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和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受让方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后,土地受让方应按合同规定时间及时足额缴清全部地价款;土地受让方逾期不缴的,由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其限期补缴外,并按合同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通知其缴纳滞纳金,每逾期一天,滞纳金为应缴数额的3‰(合同另有约定按合同收缴)。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据国土资源部门送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款登记单”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时做好土地出让金监缴工作,待土地受让方按合同规定缴清全部地价款和滞纳金后,为土地受让方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款登记单”上加盖收讫章。
三、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财政部门加盖收讫章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款登记单”、“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及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填发土地使用权证。否则,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不得发放土地使用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