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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一)确定起草部门和起草人;

  (二)广泛听取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三)征求修改意见,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相关部门职责的,制定机关应当主动征求部门的意见。

  相关部门在征求修改意见反馈时,应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四)制定机关应根据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进行修改补充;

  (五)制定机关应经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六)提交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交有关会议审议前,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或本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制定机关应将下列材料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或本部门法制机构:

  (一)提交审查报告;

  (二)经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规范性文件文本;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资料;

  (五)有关单位的反馈意见、调研论证报告、听证会笔录等。

  几个工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

  六、报送的材料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制定机关限期补充材料或者予以退回。

  七、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

  (三)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

  (五)具体规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七)是否对重大分歧意见进行协调。

  八、规范性文件草案符合合法性要求的,由负责审查的法制机构向制定机关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不符合合法性要求的,由负责审查的法制机构将报送审查的材料退回制定机关,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制定机关应当按法制机构审查意见重新修改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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