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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莆政综[2006] 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高等院校:

  经研究,现将《莆田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莆田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福建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规定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部门)为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转变;

  (三)符合精简、统一、高效,把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避免和减少职能交叉,简化行政管理手续,便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施的途径;

  (五)体现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相统一,在规定行政机关职权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收费事项;

  (四)行政强制措施;

  (五)限制或处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权益的其他事项。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一般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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