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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贯彻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跨县区外迁安置的移民,由迁入地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按以上两款程序登记报批。涉及已核定移民人数指标划拨的,双方应出具书面文件报省、市移民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登记时间、地点

  (一)登记时间:9月下旬全面展开,10月底完成。符合登记到户条件的移民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登记,逾期未登记的,视为自动弃权。能提供原迁移民资料档案等证明的,经县区、市移民管理机构确认的,自省移民局批准确认次年起享受原迁移民后期扶持直补政策。各县区应于10月30前将登记结果报市移民办汇总上报。

  (二)登记地点:移民安置地村委会

  第九条 增减处理

  经登记,如果2006年6月30日前的后期扶持人口超出省核定数,其扶持资金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自行解决;如果低于省核定数,其后期扶持资金不予核减,可分解到村组,用于项目扶持,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十条 公开公示

  各地要按照创建“阳光库区”的要求,严格实行公示、通告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地点等事项事先在移民安置地予以通告。通告结束后由所在村委会填写由移民代表确认的通告报告书。各村移民人口登记情况上报前在本村显要位置张榜公示,移民群众对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再次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由所在村委会填写由移民代表确认的公示报告书。省、市两级组织核查组对各县区上报的移民花名册进行抽查核实,确保登记工作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真实有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花名册应在相关的移民安置地进行通告。通告结束后由所在村委会填写由移民代表确认的通告报告书。每次公示、通告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一条 组织领导

  登记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莆田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要专门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做到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在具体实施中,要成立宣传动员组、人口登记组、审查汇总组、监察执纪组等四个业务小组,负责开展具体业务工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移民部门具体负责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公安部门负责搞好移民户籍查验;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执纪,加强监督;财政部门负责登记工作经费保障;工程建设管理、设计单位、档案管理等单位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和技术支持;档案管理部门协助移民身份的确认,确保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稳步有序进行。各地要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水库移民工作组,具体承担人口登记工作,确保登记工作顺利进行。综治办、信访局协助维护库区移民稳定。人口登记结果要自下而上逐级汇总,汇总成果应由组(自然村)、村(居)、乡镇(街道)、县(区)、市各级负责人分别签章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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