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安置在我市且目前户籍仍在移民安置地的三峡工程在册原迁农村移民人口;
4、 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对象;
5、 其他应登记到户的移民人口。
(二)大中型水库现有农村移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登记到村组对象:
1、在原迁移民基础上,因出生、婚娶、随婚娶和依法收养等自然因素而新增的农村农业移民人口;
2、淹地不淹房等无法登记到户的移民人口;
3、其他原因无法登记到户的移民人口。
(三)下列人口不能登记为扶持人口:
1、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
2、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后代;
3、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
4、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
5、经省政府确定不能列入扶持人口的其他对象;
6、其他不能登记为扶持人口的对象。
第六条 登记方式
(一)原迁移民人口,以户为基本单位,采取以列入移民安置规划在建时的搬迁底册和现在册户口逐户核对的办法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移民户中原迁移民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户籍所在地、职业、登记对象类型、搬迁时间、搬迁前后住址等,登记表由现移民户主签章认可。
(二)因出生、婚娶、随婚娶、依法收养等自然因素而新增的农村农业移民人口和淹地不淹房等无法登记到户的移民人口,以村组为基本单位,进行统一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搬迁时间、淹没实物、新增或无法登记到户的移民人口等。登记表由移民所在地村委会签章认可。
第七条 登记程序
(一)由符合登记到户条件的移民户主提出申请,村委会负责登记,户籍管理机关审核并张榜公布,群众确认无误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确认,县区移民管理机构汇总,县区人民政府审查,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移民开发局复核,最后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对于在原迁移民基础上,因出生、婚娶、随婚娶和依法收养等自然因素而新增的农村农业移民人口和淹地不淹房等无法登记到户的移民人口,由县区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登记,同时说明无法登记到户的原因,将移民人口具体分解落实到移民村组,并按程序登记造册、审核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