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贯彻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莆政综[2006] 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单位:
现将《莆田市贯彻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办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的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OO六年十月十三日
莆田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
登记办法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准确登记我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确保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登记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以国家有关移民政策为依据,以农村农业户口为前提,以已核定的列入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范围的人口为基础,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际,阳光操作,公开公正,全面准确地做好登记工作。
第三条 登记范围
(一)经核定的列入扶持范围的全市水电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或水库容量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2006年6月30日前已建、在建的大中型水库农村农业户口的移民。
(二)我市接收安置的三峡工程外迁农村移民。
第四条 登记对象身份截止时间
截止时间为2006年6月30日24:00。
第五条 登记条件
(一)大中型水库现有农村移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登记到户对象:
1、 列入移民安置规划在建时搬迁的至今户口仍在册的原迁移民人口;
2、 原迁移民中户口临时迁出的现役士兵、大中专在校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