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残疾人综合素质普遍提高。残疾人教育体系更加完善,有就学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以上,残疾学生接受中等和高等教育的权利得到保障。残疾人职业技能和生活能力进一步增强,文明素质明显提高,自身潜能得到更好发挥。
(三)残疾人社会参与更加广泛。有30名以上残疾人的社区和村全部建立健全残疾人协会组织,培养一批基层残疾人骨干。残疾人在各级人大、政协、残联组织和基层群众组织中的比例进一步提高,参政议政能力进一步增强,在社会和残疾人事业中的作用发挥更加明显。经常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残疾人达到10%,力争在全省、全国等重大比赛中创造良好成绩。
(四)残疾人各项权益得到保障。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政策法规更加完善,贫困残疾人法律援助受助率达到100%。城市无障碍环境显著改善,到2010年城市设施无障碍和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能够满足残疾人的基本需求。
(五)关爱残疾人长效机制基本形成。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协调,融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更加充分,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助残服务网络和多形式助残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社区服务覆盖率达到95%以上。以政府为主导、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扶残助残的环境更加文明。残疾人组织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工作者、基层残疾人骨干和社区志愿者三支队伍建设明显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进一步完善,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显著增强。
第三部分 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康复工作,实现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若干意见》(合政办〔2003〕76号)精神,围绕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一)完善康复服务支持体系。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残疾人康复需求目标,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将康复工作纳入部门职责之中,形成长效机制。加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增强市级康复机构的服务功能。完善县(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建设。县(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至少有200平米用于康复服务。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置康复科室。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要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卫生服务站或其他公共福利设施,建立健全康复站(点),形成区域康复资源的合理布局。继续发挥公立卫生医疗机构残疾人康复工作主渠道作用,积极支持具备资质的民营医疗机构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
(二)健全康复管理和服务网络。加强对康复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加强康复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建立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年度监测与评价。
(三)大力开展社区康复。开展创建全国社区康复示范区和社区康复达标活动,制定社区康复标准,将社区康复纳入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建设工程和评价指标体系,全面推进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整合利用社区资源,为残疾人在社区和家庭提供康复医疗、心理疏导、康复护理、知识普及、亲友培训、训练指导、用品用具供应及咨询转介等多种康复服务。2008年底以前,全市社区建立完善残疾人康复需求和服务档案,2009年,残疾人社区康复落实面达到85%以上,2010年达到100%。加强对社区康复工作的指导,根据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的特殊需求,为社区开展康复服务项目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