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体方式
1、2006年6月30日前已建、在建的水库移民:对列入扶持范围的在册原迁移民全部实行资金直补,对列入扶持范围的在册新增移民人口全部实行项目扶持。
2、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开工建设水库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全部实行资金直补。
3、我市接收安置的三峡工程外迁农村移民全部实行资金直补。
(三)原迁移民和新增移民人口的认定
原迁移民指列入移民安置规划在建时搬迁的移民;新增移民人口指在原迁移民基础上因出生、婚娶、随婚娶和依法收养等自然因素而新增的农村农业移民人口。
(四)资金直补对象和项目扶持对象认定的依据
1、资金直补对象的认定依据
(1)以所有列入扶持范围水库移民的搬迁底册或补偿底册为基础;
(2)以目前仍在册的原迁移民登记结果为依据。
2、项目扶持对象的认定依据
以登记到村组的移民人数为依据。
(五)资金直补对象和项目扶持对象认定的程序
1、资金直补对象的认定程序
(1)按照《莆田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登记条件、登记方式、登记程序,对原迁移民逐户登记造册;
(2)对拟作为直补对象的所有登记在册原迁移民在移民所在村进行公示,移民群众认定无误后,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县区移民管理机构汇总,县区人民政府审查,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移民开发局复核;
(3)复核后的在册原迁移民,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即确定为直补对象。
2、项目扶持对象的认定程序
(1)按照《莆田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登记条件、登记方式、登记程序,将新增移民人口登记落实到具体的村组;
(2)登记到村组的移民人口登记表由移民所在村委会签章认可,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县区移民管理机构汇总,县区人民政府审查,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移民开发局复核;
(3)复核后的登记到村组的移民人口,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为项目扶持对象。
(六)直补对象人口变化的处理办法
在扶持期内,列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总人数保持不变。直补对象人口变化遵循“多不增、少要减”的原则,对于各种因素转为非农人口和死亡的直补对象要及时核减,同时相应增加项目扶持的移民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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