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下列人口不能登记为扶持人口:
(1)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
(2)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后代;
(3)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
(4)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
(四)登记方式
1、原迁移民人口,以户为基本单位,原则上采取以列入移民安置规划在建时的搬迁底册和现在册户口逐户核对的办法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原迁移民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编号、现户口性质、户籍所在地、职业、登记对象类型、搬迁时间、搬迁前后住址等。登记表由现移民户主签章认可。
2、因出生、婚娶、随婚娶、依法收养等自然因素而新增的农村农业移民人口和淹地不淹房等无法登记到户的移民人口,以村组为基本单位,进行统一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搬迁时间、淹没实物、新增或无法登记到户的移民人口等。登记表由移民所在地村委会签章认可。
(五)登记程序
1、由符合登记到户条件的移民户主提出申请,村委会负责登记,户籍管理机关审核并张榜公布,群众确认无误后,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县区移民管理机构汇总,县人民政府审查,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移民开发局复核,最后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2、对于在原迁移民基础上,因出生、婚娶、随婚娶和依法收养等自然因素而新增的农村农业移民人口和淹地不淹房等无法登记到户的移民人口,由县区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登记,将移民人口具体分解落实到移民村组,并按程序登记造册、审核报批。
3、跨县区外迁安置的移民,由迁入地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按以上两款程序登记报批。
(六)登记时间、地点
1、登记时间:符合登记到户条件的移民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登记,逾期未登记的,视为自动弃权。
2、登记地点:移民安置地村(居)委会
(七)增减处理
经登记,如果2006年6月30日前的后期扶持人口超出省核定数,其扶持资金由各县区政府自行解决;如果低于省核定数,其后期扶持资金不予核减,可分解到村组,用于项目扶持,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六、扶持方式
(一)基本原则:符合中央要求,适合我市实际,体现移民意愿,有利维护稳定,便于操作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