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依据
以《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等文件为依据。
四、扶持范围、期限、标准
范围:经核定的全市水库库容量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水电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的已建、在建大中型水库建国以来至2006年6月30日止的农村农业移民现状人口;我市接收安置的三峡工程外迁农村农业移民人口。
期限: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扶持20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标准:每人每年600元。
五、人口登记
(一)登记原则。以国家有关移民政策为依据,以农村农业户口为前提,以已核定的列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的人口为基础,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据,阳光操作,公开公正,全面准确地做好登记工作。
(二)登记范围
1、经核定的列入扶持范围的全市水库容量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水电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的2006年6月30日前已建、在建的大中型水库农村农业户口的移民。
2、我市接收安置的三峡工程外迁农村移民。
(三)登记条件
1、全市大中型水库现有农村移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登记到户对象:
(1)列入移民安置规划在建时搬迁的至今户口仍在册的原迁移民人口;
(2)原迁移民中户口临时迁出的现役士兵、大中专在校生。
2、全市大中型水库现有农村移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登记到村组对象:
(1)在原迁移民基础上,因出生、婚娶、随婚娶和依法收养等自然因素而新增的农村农业移民人口;
(2)1997年5月1日以后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列入水库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淹地不淹房等无法登记到户的移民人口。
3、安置在我市且目前户籍仍在移民安置地的三峡工程在册原迁农村移民人口属于登记到户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