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莆政综[2006]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文[2006]445号)精神,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对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给予调整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人员范围。2005年调整范围为2004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2006年调整范围为2005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2005年、2006年分别从当年的7月1日起调整。
三、调整的办法和水平。2005年、2006年分别以上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照上年本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各年度的具体调整水平为:
(一)从2005年7月1日起,对2004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统筹企业退休人员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二)从2006年7月1日起,对2005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统筹企业退休人员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0元。
四、统筹企业中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集体企业“四并三”中缴费年限满6年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标准相应减半发给。
五、统筹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上述人员将参照机关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标准予以调整。
六、本次市、区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所需增加的资金,从省补助和市历年结余基金中各承担50%;仙游县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所需的资金由省补助和仙游县历年结余基金中各承担50%,如仙游县历年结余不足以支付的,由市统筹的历年结余基金中调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