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动,各负其责,全力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场所的消防安全。
各级政府要认真分析近年来辖区特别是租赁房屋的火灾情况和特点,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促进专项治理的深入开展;在人员密集场所企业较为集中区域,结合标准化厂房的建设,要加紧建设外来务工人员公寓,提供较为便利的生活条件和较优惠的租金,切实提高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对辖区内存在较多问题和问题严重的行业、区域,要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各种手段,务必加以协调、解决。各地综合治理部门应将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场所的消防安全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公安部门在办理租赁房屋申请登记手续时,要审核其消防安全条件,并在与出租人签订的治安责任保证书中明确其消防安全责任,督促出租房人户一致、及时发现消防安全隐患,通知房东整改并抄告乡镇(街道)和房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厅《福建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要求,加强对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督促消除火灾隐患;民政部门应将消防安全纳入社区建设内容,指导社区居民和社区内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并协助公安部门抓好社区治安网络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应将房屋的消防安全条件列入审查内容,并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配合其他部门抓好存在火灾隐患建筑的整改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行为,未经前置审批部门审批,不得核发在租赁房屋从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在居民住宅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的营业执照;规划建设部门要摸清违章建筑的底数,并进行清理整顿,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暂住劳动力的用工管理,实行就业登记制度,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岗前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各类用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力度,重点整治易燃、易爆、建筑、机械、危险化学品等场所及行业,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宣传部门应指导各新闻媒体开展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场所集中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工作,特别要协调各新闻媒体做好整治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典型案件、先进事迹的集中宣传报道;消防部门应积极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增强广大群众的自防自救能力,加强派出所的消防业务指导,督促检查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社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工青妇等部门应组织开展向外来民工送温暖活动,关心他们的劳动与生活状况,帮助他们解决各种实际困难,切实提高他们居住场所的安全水平。
四、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