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明确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有关收费政策的批复
(宁价费发[2006]144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你行《关于明确我行在改制过程中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有关收费事项的请示》(中银宁财函[2006]3号)收悉。为明确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政策,经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现批复如下:
一、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仍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
审计署、纠风办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的规定执行。
二、你行在改制过程中办理已有房屋产权证的变更手续时,应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
审计署、纠风办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第
一条第四款执行。即:企业已有房屋产权证书的,建设(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只能收取由建设部统一监制的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除此之外不再收取勘察丈量登记费等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