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阶段:总结评估验收阶段(2007年7月初-2007年12月底)
各地认真总结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整改,并于2007年10月底前完成整改总结报告,报上一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各级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要负责对下一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效能建设进行全面评估验收,自治区将在各地总结的基础上,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召开总结会议,通报公布全区城乡规划效能评估检查结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是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保障城乡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成立本级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地区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各级领导小组要充分认识效能监察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认真学习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知识,切实履行职责,结合实际制定规划效能监察实施方案,并在全面作好自查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对下一级的督导检查,确保按进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宣传动员,促进全社会参与
各地要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规划效能监察的目的、意义和内容;通过受理举报投诉等多种方式,让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城乡规划管理的各个环节,努力实现阳光规划;定期通报、上报效能监察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完成情况,及时考核公布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及发现的突出问题。自治区将在新疆建设网开辟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专题栏目,适时召开规划效能监察现场会或表彰会,广泛开展经验交流。
(三)强化督导检查,加大奖惩力度
各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要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抽查或专项检查;地、州一级要认真开展自查,并坚强对所属县、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进行督察检查;县、市要重点对所负责的城乡规划效能进行自查,并加强对所属乡、镇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督察检查;自治区将重点加强对地、州和设市城市的督察检查。2006年,自治区将把效能监察工作纳入城市“天山杯”竞赛考核范围,全面考核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各地要根据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树立先进典型,帮助后进单位开展工作,对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个人,要实行责任追查,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凡未通过自治区评估验收的地州和设市城市要在2008年继续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直到合格为止。
(四)结合实际工作,加强城乡规划效能建设
各地要以健全法规、依法行政为出发点,积极制定相关法规规章,着眼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效能监察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工作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高效合法的城乡规划管理体系。自治区将出台《自治区城市规划监察管理规定》、《自治区派驻督察员试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并结合伊犁州、昌吉州和喀什地区派驻督察员试点工作,推进规划管理委员会和政务公开等制度建设,健全完善城乡规划管理制度。
(五)严格行政纪律,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自治区及各地、州要设立效能监察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并向社会公布;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实施督办;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损害群众利益、不符合考核标准的问题要制定具体整改措施,狠抓整改落实。同时要广泛听取民情民意,努力解决久拖不决的上访问题;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案件和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予以严肃查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地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对工作中出现的情况认真加以分析,认真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