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规划依法编制、审批情况
地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是否依法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前期研究、论证和认定、编制是否规范合法;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村镇规划和专项规划是否按要求完成;是否建立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部门规划的协调机制;编制的规划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二)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清理、实施、监督情况
是否严格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清理、规范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流程和规划行政许可内部监督制度是否建立完善;县、市规划行政管理权是否集中统一管理,各类开发区是否纳入统一规划和管理;是否存在以政府文件和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未取得“选址意见书”而批准立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批准使用土地等情况。
(三)城乡规划实施管理情况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建立情况;城市规划管理“一书两证”、村镇规划管理“一书一证”核发情况;国家宏观调控建设项目清理整顿情况。
(四)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
是否建立城乡规划公示、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以及城乡规划信息咨询及查询制度;是否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逐步将政务公开纳入法制化轨道。
(五)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
是否存在个别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干预城乡规划实施的现象;是否违反经批准的规划和法定程序建设政府工程;是否建设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或者明令禁止的项目;是否建立违纪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并对违纪违法案件进行严厉查处。
(六)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
各地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组织领导、宣传动员情况,以及采取的工作措施和任务完成情况。
效能监察考核内容详见《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考核内容》(附件)。
三、总体部署和进度安排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分为动员部署宣传、落实整改提高、评估验收总结三个阶段进行,时间为2005年11月至2007年12月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宣传阶段(2005年11月底-2006年3月中旬)
各地、州、市、县要按照《关于开展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新建规[2005] 18号)要求,成立当地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制定完善工作计划、工作规程、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等,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备案。同时要召开动员大会专题部署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广泛深入宣传动员,并认真总结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深入调查研究,为下一阶段工作作好准备。
第二阶段:落实整改提高阶段(2006年3月中旬-2007年6月底)
自治区以及各地、州、市、县、乡镇根据工作计划安排,全面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按照城乡规划监察工作要求,各地要每半年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制定整改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并在日常规划管理工作中加以改进提高。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将采取抽查方式,对各地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察,重点检查指导设市城市,对有重大问题的县、乡(镇)根据需要直接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