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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考核评比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考核评比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价成发[2005]133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自1999年自治区实施《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以来,有力地推动了我区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深入开展,提高了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质量,调动了全体农产品成本调查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为了促进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量化考核评比活动更加深入开展,进一步增强各级成本调查机构和调查人员的工作责任感,提高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05]974号)文件精神,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对《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于2005年度开始执行。

  附:
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考核评比实施办法

  为了提高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质量,调动农产品成本调查人员工作积极性,推动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评比内容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评比内容包括:种植业、饲养业和畜牧业常规调查,主要农作物直报调查,国家及自治区部署的专项调查,调查报告和研究论文采用情况等内容。
  二、考核评比对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常规调查(350分):主要对报表的完整性、及时性、数据的真实准确性和分析材料的质量等内容进行考核。
  1、上报时间(10分)
  各调查市、县(区)全年农产品成本收益调查资料按规定时间上报的,得10分;每迟报一天扣1分(邮寄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
  2、质量要求(340分)
  (1)数据(300分)。常规调查报表的各项数据真实、准确且有代表性,费用分摊合理,该填项目没有遗漏的,得300分;若报表中的主要指标数据有重大差错的(如:产量、出售价格、产值以及化肥、种子、农药、柴油、仔畜、饲料等主要物质耗用数量及价费发生差错,或漏报漏填必然发生的费用,以及误报不应发生的费用等),每错一处扣5分,其它指标每错一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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