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宁价成发[2005]104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二十五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制订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重要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要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是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的重大举措,《定价成本监审目录》中所涉及到的被监审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价格部门做好这项具有重大意义的工作。
二、《定价成本监审目录》是按照现阶段价格管理工作的需要所确定,今后自治区物价局将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和价格工作的需要,分批对列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及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发布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并对已发布的《成本监审目录》进行调整。
三、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价格管理权限和实际工作需要尽快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目录》,抓紧开展成本监审工作。
四、被监审单位在接受定价成本监审时需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成本监审机构提交定调价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报告,定价成本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单位商品或服务成本(费用)和总成本(费用)(见附件二)。(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尚未开始正式营业的,应当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
五、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重要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
┌───┬─────────┬──────┬───────┬─────────────┐
│ 序号 │ 监审项目 │ 监审形式 │ 定期监审时限 │ 被监审单位 │
├───┼─────────┼──────┼───────┼─────────────┤
│ 1 │ 城市自来水 │定期监审和定│ 2年 │ 银川市自来水总公司 │
│ │ │ 调价监审 │ │ │
├───┼─────────┼──────┼───────┼─────────────┤
│ 2 │ 化肥 │定期监审和定│ 1年 │(1)中国石油宁夏石化公司 │
│ │(尿素、磷酸二氨)│ 调价监审 │ │;(2)宁夏丰友化工有限公 │
│ │ │ │ │司;(3)山东聊城鲁西化工 │
│ │ │ │ │集团宁夏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
├───┼─────────┼──────┼───────┼─────────────┤
│ 3 │ 电视收视费 │定期监审和定│ 2年 │宁夏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
│ │ │ 调价监审 │ │ │
├───┼─────────┼──────┼───────┼─────────────┤
│ 4 │ 教育收费 │定期监审和定│ 1年 │ 自治区教育厅 │
│ │ │ 调价监审 │ │ │
├───┼─────────┼──────┼───────┼─────────────┤
│ 5 │ 民用管道天然气 │定期监审和定│ 2年 │ 宁夏哈纳斯天然气有限公司 │
│ │ │ 调价监审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