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通知
(延州政办函〔2007〕5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局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
各县(市)、各部门要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将贯彻《条例》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经常抓、职能部门(处室)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切实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大宣传力度,制订宣传计划,通过公开栏、告示板、电子信息屏、新闻发布会及广播、报刊、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条例》的立法精神、主要内容、重要意义,特别是典型经验、典型做法和典型事例,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学习《条例》、熟悉《条例》、使用《条例》,努力做到群众广泛知晓、领导深刻领会、职工自觉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熟练运用,营造实施《条例》的良好氛围。同时,要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依法有序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养其运用《条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二、狠抓学习培训,着力提高执行能力
各县(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借鉴其他地区的经验,结合实际,制订详细周密的学习培训计划,坚持“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通过举办专项培训班、讲座等形式,切实开展好学习培训工作。一是要抓好领导干部的学习培训,提高其对政府信息公开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条例》实施工作的领导;二是要广泛开展公务员政府信息公开基本规范的培训,使广大机关工作人员全面把握《条例》精神,自觉推行政府信息公开;三是要强化对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其业务能力,更好地贯彻执行《条例》。
三、强化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州及县(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指派专人负责政府信息的收集、储存、保管、审查、发布及维护和更新等工作。
(一)建立主动公开制度。建立主动公开制度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强制性要求。各县(市)、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和主体,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在规定时限以有效途径和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