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关于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
(甘卫函发〔2006〕111号 2006年8月1日)
各市、州卫生局,省直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根据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关于做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的通知》(卫规财基便函〔2006〕89号)要求,为了做好我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证的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卫生部已将2006-2007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控制数下达到我省,请你们做好辖区内大型医用设备的信息登记和审核工作。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包括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除外)。配置种类5种,包括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800毫安以上数字X线机(DSA)、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医用直线加速器(LA)。
二、各地要做好大型医用设备的信息采集、汇总工作。此次未能登记汇总的大型医用设备,省卫生厅将不审批和颁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同时,我们将按照卫生部、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的要求,由卫生行政部门封存无配置许可证的设备,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将没收其获取的相应检查治疗收入,并处以相应收入5倍以下的罚款。
三、要求
1、请按照《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信息登记表》(附件1)格式和填表说明的要求如实填报,各市州汇总后务必于8月7日前上报我处,辖区内有甲类大型设备的,请同时填报《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信息登记表》(附件2),并将电子版发送至Feiy@gsws.gov.cn(电子版表格可在“甘肃省卫生厅网站”上下载)。
2、由于卫生部下达我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数量有限,请各市州按照设备具体情况顺序排列,排位在前的设备将优先发证。
3、对于未经省卫生厅审批擅自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各市州卫生局须要求医疗机构在2006年8月31日前按照国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的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