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研究并提出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三、按照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普通专科和亚专科培训专业目录及卫生部委员会制订的各普通专科和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审批全省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报卫生部委员会备案,初审全省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报卫生部委员会批准。对培训基地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四、按照卫生部委员会制定的各普通专科和亚专科医师培养标准,对全省专科医师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公布相关信息,组织工作研讨与经验交流活动;
五、接受卫生部委员会对我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承担卫生部委员会交付的工作;
六、负责普通专科医师培训的考核工作;
七、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 组织
第四条 甘肃省委员会由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兰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部分市(州)卫生局、高等学校、社团组织和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及专家共同组成。
第五条 甘肃省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秘书长1人,委员18人左右。每届任期5年。根据工作需要,甘肃省委员会每1~2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情或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部分或全体委员会议。在委员会休会期间,由秘书长行使委员会的有关工作职责。委员会成员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经委员会秘书长提议,报省卫生厅批准,可进行调整;
第六条 甘肃省委员会根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普通专科和亚专科设置目录,遴选相关专家建立甘肃省毕业后医学教育专家资源库。
甘肃省委员会从专家资源库中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小组,承担以下任务:
一、 根据卫生部拟定的本专业普通专科和亚专科培训
细则和培训基地标准,承担全省各普通专科培训基地的评审和亚专科培训基地的初评审,负责本专业培训基地的监督与检查工作;
二、拟定本专业普通专科医师培训的阶段考核方案,参与实施阶段考核工作;
三、研究制订全省普通专科、亚专科医师培训的发展规划;
四、完成甘肃省委员会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甘肃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科教处。具体职责是:
一、执行甘肃省委员会决议,落实甘肃省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处理甘肃省委员会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