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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转发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自治区建设厅立法工作程序和分工办法》等253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4日)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转发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新建房[2006]2号)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地、州、市建设局(房产局)、发展改革委(计委)、国土资源局、中心支行,兵团建设局:

  现将国家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新疆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每年度的12月15日前由各地、州(市)计划部门会同建设、国土等部门将本地区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预计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申请计划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人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以及可供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审批,于每年度1月底前,编制下达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各地、州(市)计划部门会同本地区建设、国土部门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年度计划,分解下达本地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土地实行行政划拨。各地、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应。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将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利用计划纳入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应比例。

  三、各地、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合理制定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建设标准。建设标准应严格控制在中小户型。购买对象应严格限定为中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家庭收入标准由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各地要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购房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承租廉租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购买(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自办理入住手续的次月起不再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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