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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十一)完善法律法规。加快完善节能减排法律法规体系,提高处罚标准,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加快民用建筑节能、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管理、环保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排污许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理、电网调度管理等行政法规的制订及修订工作。抓紧完成节能监察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节约用电管理、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等行政规章的制订及修订工作。(州发改委、环保局、商务局、建设局、法制办负责)
  (三十二)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根据省节能和环保标准,抓紧研究制订我州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制订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编制通则,指导和规范企业节能工作。(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三十三)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账,并加强日常运行的监管。2007年底前,所有燃煤脱硫机组要与省电网公司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扣减脱硫电价,并向社会公布。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州发改委、经委、环保局负责)
  (三十四)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县(市),暂缓审批项目环评。(州建设局、环保局、水利局、发改委负责)
  (三十五)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严厉打击报废机动车交易等违法活动,对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依法监督检查能耗数据统计情况。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州发改委、环保局、建设局、商务局、公安局、监察局负责)
  八、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十六)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煤炭价格成本构成机制,推进成品油、天然气价格改革。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降低小火电价格,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制订支持再生水、矿井水、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按照补偿治理成本的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目前的每公斤0.63元标准分三年提高到每公斤1.26元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提高COD排污费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全面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吨水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8元。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州发改委、环保局、建设局、水利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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