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制订并尽快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抓紧制订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开展能效电厂试点,研究制订配套政策,建立长效机制。(州发改委、经委负责)
(二十七)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对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文件都要注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2007年,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能耗限额标准的监管工作,实行采暖费补贴由“暗补”变“明补”。(州建设局负责)
(二十八)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的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建设。控制发展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实施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推进替代能源汽车产业化。(州交通局、建设局、公安局负责)
(二十九)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在家用电器、电机、汽车和建筑上的应用。凡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其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能源标识制度,禁止销售《目录》外的产品。加强对能效标识使用的监督检查。推动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延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三十)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建立各级节能监察中心。建立健全“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污染减排监管体制。积极研究完善环保管理体制机制问题。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州经委、环保局、统计局负责,有关行业协会配合)
七、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