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节能体系,使节能工作由行政力量推动、企业被动开展逐渐向政府引导、社会力量主导、市场调节方向转变。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咨询、设计、融资、改造、运行和管理一条龙服务。(州经委、发改委、州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二十)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研究拟订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工作。(州环保局、建设局负责)
(二十一)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科技合作,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建立节能环保合作机制,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拓宽节能环保国际合作的领域和范围。(州发改委、环保局负责)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二十二)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 “一票否决”制。抓紧出台《全州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 (州发改委、国资委负责)
(二十三)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对全部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健全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各县(市)要实施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建立并完善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资料进行监测。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国家和省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监测体系,向社会公布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继续做好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布工作,建立污染物总量排放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州统计局、环保局负责)
(二十四)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加强对各县(市)开展“能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将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新建项目不得突破总量控制指标。对未完成总量控制任务的县(市),暂停审批新增污染排放总量项目。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入运行、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理。(州发改委、环保局负责)
(二十五)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管理。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编制节能减排规划,重点耗能企业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通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强化污染源达标排放,加强企业环境管理。(州经委牵头,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统计局等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