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改善和优化全省卫生人才队伍结构,提高卫生人才队伍素质,加快全省卫生事业和谐发展进程,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甘肃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的重点对象
医疗卫生领域急需的重点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才;
拥有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或填补省内空白项目的人才;
为卫生事业发展所急需,适宜担任行政管理职务,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博士或博士后。
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受年龄限制,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卫生管理人才年龄不超过45周岁。
第三条 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的主要职位
特聘首席专家;
博士生导师;
省级重点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
厅直属单位行政负责人助理,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中层领导职务。
第四条 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的待遇
引进的高层次卫生人才属于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按照《甘肃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执行。
引进的高层次卫生人才属于省卫生厅组织实施的,享受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各项优惠政策,其他待遇根据职位和本人的能力水平,由用人单位和拟引进人才双方协商确定。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放安家补助费3万元人民币(按“柔性”流动引进人员,每年在省卫生厅系统工作超过6个月的,一次性发放安家补助费1万元人民币),住房问题由所在单位比照同级人员协调解决。
引进的高层次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在职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资格的可担任研究生导师。在非党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允许兼职兼薪。从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出站的,可直接确定为副高级职称;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根据科研成果可以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